如果遗嘱执行人不在香港居住,并且拒绝就出任遗嘱执行人,他该如何放弃遗嘱认证的权利?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29条中订明了程序,他可以: 由律师代表出席任何呈请或遗嘱诉讼的聆讯,以口头方式提出放弃遗嘱认证的权利;或以书面形式放弃遗嘱认证的权利,由他本人签署并经由律师或可以监誓的人见证的书面提出。(放弃遗嘱认证应使用W2.1表格,放弃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应使用W2.2表格,放弃遗产管理书应使用L2.1表格)。 书籍遍历链接: If the executor resides out of Hong Kong and refuses to assume the office, how can he renounce the right to probat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