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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果一個宗教團體打算純為宗教目的而舉行公眾遊行,該團體是否需要作出公眾遊行的意向通知?

任何人召集目的純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而進行的聚集或集結,或以會議或研討會形式進行的聚集或集結真誠地擬為討論屬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慈善、專業、業務或商務性質的論題,則不需作出公眾集會的意向通知。但是若果組織者打算為上述目的舉行公眾遊行,則仍然需要通知警務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