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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控方必須證明涉及的警務人員當時在合法拘捕被告人。如果該拘捕並不合法,他便不是在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