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3. 組織者組織公眾集會或遊行需要做什麼?

 

假設相關的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性質是需要事先向警務處處長作出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意向通知,組織者在擬舉行集會或遊行當日的一周前需要向警務處處長作出相關通知。警方可能會就此舉行數次會議或以書面來往以確立擬舉行公眾集會或遊行的細節。

 

一般而言,組織者應熟悉擬公眾集會的地點及擬公眾遊行的路線。組織者亦應估計參與者的數目,並決定用於公眾集會的場地。組織者應向有關部門預訂該些場所。 對於公眾遊行,組織者應考慮是否需要關閉高速公路以方便遊行;若然這樣的方式合宜,他們應與運輸署及路政署商討封路及巴士路線改道計劃。

 

組織者應動員足夠的糾察隊以維持公眾集會和遊行過程中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急救站亦可能需要在集會地點及遊行路線中建立。組織者亦應指定一名人員作為與警方溝通的聯絡人,該聯絡人員必須在整個遊行過程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