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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製造或管有炸藥(《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任何人製造爆炸品,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除非他能證明他是為了合法目的而製造、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爆炸品,否則即屬犯罪,可處監禁14年。

 

如果控方能證明被控人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內有爆炸品的任何物件(處所除外),被控人須被推定為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物件內的爆炸品。

 

爆炸品須當作包括製造爆炸品的物料,亦包括用以、擬用以、改裝或協助導致爆炸的任何裝置、機器、器具或物料。

 

刑事罪行條例》對於「爆炸品」採納了較闊的定義,涵蓋了任何在通常定義上可引爆或爆炸的物品(如管炸藥)或任何可產生煙火效果的物品(如產生強烈煙霧及熱力的煙霧彈),並不需要是可以藉爆炸而產生實際效果的物質。(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迦曦 (2020) 23 HKCFAR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