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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訴機制

 

公眾集會或遊行的組織者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就警務處處長(1)禁止公眾集會的決定;(2)反對公眾遊行的決定或就公眾集會;或(3)就公眾遊行施加條件的決定提出上訴。

 

上訴委員會由15人小組中輪流選出的3名人士組成,由退休法官擔任主席,並能在短時間內召開。雖然法例上沒有訂明上訴期限,但申請人應盡快提出相關上訴,以便在成功上訴後能夠及時發出不反對通知及使集會或遊行如期舉行。上訴委員會於接獲任何上訴通知後亦須盡快就上訴作出考慮和裁定,以確保上訴結果不會因推遲至擬舉行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日期後作出而不能履行。

 

上訴委員會的程序及常規須由主席決定,一般也為非正式的。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和警務處處長有權親自或透過法律代表進行聆訊。上訴委員會通常會鼓勵上訴人與警方之間的對話,以尋求共同協議。

 

於聆訊上訴後,上訴委員會可維持、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禁止、反對或條件,而且相關裁定為最終的裁定。上訴人對上訴委員會的裁定提出的進一步挑戰須通過申請司法覆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