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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a)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b)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