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3. 警務處處長禁止或反對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權力

 

接獲舉行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意向通知後,警務處處長可以就以書面方式向申請人發出禁止集會或反對遊行的通知書。

 

警務處處長在考慮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後,可以(1)禁止舉行超過50人的集會或(2)反對超過30人的遊行。

 

凡任何組織者在擬舉行集會或遊行的一周或之前向警務處處長作出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意向通知,警務處處長不得遲於所知會的集會或遊行開始時間前48小時發出禁止集會通知或反對遊行通知。

 

如果警務處處長接受不少於72小時的較短時間意向通知,警務處處長不得遲於所知會的集會或遊行開始時間前24小時發出禁止集會通知或反對遊行通知。

 

如果警務處處長接受少於72小時的較短時間意向通知,警務處處長不得遲於所知會的遊行開始時間發出反對遊行通知。

 

警務處處長可以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為由禁止公眾集會或反對公眾遊行。

 

如果警務處處長不反對公眾遊行,他應在不少於48小時前或在遊行開始時間前24小時(視屬何情況而定),並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他不反對舉行該公眾遊行。如警務處處長沒有在指明的時限內,發出、張貼或發布反對遊行通知,即當作警務處處長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