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警隊條例》第63條)
根據《警隊條例》第63條,任何人作出以下行為將干犯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 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
- 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如果不能證明襲擊或抗拒發生之時該警務人員正在執行職務,罪名便不能成立。例如,當沒有證據證明嫌疑犯是在合法的情況下被逮捕,該名疑犯就不能因襲擊該名施行逮捕的警務人員而被定罪。英國法庭已經確定,當警務人員在當刻並沒有意圖或不打算逮捕該人時在肢體上限制某人,即使在當時行使逮捕會是合理,該警務人員已經干犯了襲擊罪行;所以,被告人在這個情況下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便不會干犯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這罪行,但是香港法院仍未就此作出裁決。
襲擊是一個行為,而不是不作為,並藉此行為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導致他人意恐即時及非法人身暴力侵犯。
刑判
上訴庭重申襲擊警務人員是一項嚴重的罪行,判刑的法院應該考慮被告的行為和犯罪情況的周圍環境。通常的刑罰是即時監禁,以反映需要對公眾具阻嚇力。(律政司司長訴LHY [2021] HKCA 15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