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9.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任何人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如果涉及的妨礙是由和平示威造成的,法庭應認可憲法上賦予公民的和平示威權利,並在平衡比重時給予相當大的重視及比重。法庭不應狹窄地衡量合理程度,以致於貶低或不適當地損害行使憲法權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