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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加條件的權力

 

《公安條例》規定,所有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進行:

 

  • 集會或遊行的組織者須在整個集會或遊行進行期間出席;
  • 整個集會或遊行進行期間均須維持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全;及
  • 如擴音器所發出的噪音超出一個合理的人可以忍受的程度,須於集會的持續期間將該擴音器的控制交予該警務人員。

如果可以透過施加條件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目的,警務處處長不得禁止或反對公眾集會或遊行。

 

任何附加條件必須以書面方式向組織者提出,而且相關條件必須是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合理所需措施。警務處處長亦須述明認為有需要施加該等條件的原因。

 

「合理所需」意指(i)這些條件必須追求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合法目的;(ii)所施加的條件須與該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iii)所施加的條件不得超越為達致該合法目的所必需的程度;及(iv)所施加的條件的社會利益與侵犯受憲法保護的個人權利(即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之間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特別須審視追求該社會利益會否導致有關個人面對無法接受地嚴苛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