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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有槍械及彈藥(《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任何人除非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否則不得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一旦違反,該人便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4年。(《火器及彈藥條例13

 

「管有」

如果一個人知情地掌握、實際保管或以其他方式實質控制,並意圖保管該物或在需要時對其進行控制,則該人對該物品具有管有權。

 

實際保管表示該物體在個人的身上或周圍。

 

當一個人手上或衣物的口袋裡攜帶著一個物品,如有以下情形,則他管有該物品:

  1. 他知道該物品位於該處;
  2. 他有意讓該物品在該處;
  3. 他意識到它的性質;及
  4. 他打算在有需要時對該物品進行控制。

 

如果一個人自知在需要的時候有能力對一個物品進行使用,以排除其他人或保護它或使其遠離其他人,並且有意這樣使用或保持它,那麼他對該物品具有實質控制。

 

一項物品可以同時被多個人管有。僅僅身處物品的附近並不意味著管有該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