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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約訂明須在每月1日預繳租金。租期即將在1月15日終止。租客須在1月1日繳交整個月的租金嗎?如要的話,業主要在之後要向租客退回1月16日至31日期間的租金嗎?

除非有明訂協議相反訂明,否則香港法例第18章《分攤條例》中的分攤機制並不適用於預先繳付的租金,就正如本例子的情況。租客依然有責任在1月1日繳付一整月的租金,而沒有法律規定業主要退還1月16日至31日期間的租金。

 

若租約中含有中斷租期條款容許提早終止租約,提早終止租約的權利原則上不影響租客繳付租金的責任。在此情況下,較為可取的做法是在繳付每月租金當日送達解除租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