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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以三年租期租用一物業,還有兩年才期滿,但我發覺鄰近物業的租金最近大幅下調。我可否終止現有的租賃,以另覓較便宜的物業租用?

簽訂合約的一方,乃受該合約的條款所約束,故除非租約包括中斷租期條款,容許租客在租期完結前的特定時間內提前通知終止該租賃(例如租約開始一年後),或雙方達成提前終止租賃的協議,否則租客仍受租約的約束,不能單方面 終止租賃。

 

以租客立場為主導的「中斷租期條款」大致如下(只供參考用):

 

儘管本協議另有所指,雙方現同意及聲明,如租客在租期生效已屆一年後,有意終止本租賃協議,則租客有權給予業主不少於兩個月的預先通知而終止本協議,惟有關通知必須於終止生效日前至少兩個月送達業主,租客亦可繳付兩個月的租金,以代替前述通知。本條款的運作,將無礙於雙方就任何事前已提出的申索或因違反本協議所述的協定、規定、條款及條件而引申的權利和補償。

 

假如租約並未包含「中斷租期條款」,不論業主或租客皆不可單方面終止租賃。對租客來說,唯一的可行方法就是向業主提出退回租賃。雙方可自由協商有關退回租賃的條款,視乎雙方之商討而定,租客可以同意支付一筆費用予業主,以換取業主接受退回有關租賃(即提早解約)。或者,雙方可以通過同意根據當前市況在重新談判後增加/減少租金來繼續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