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可否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容許佔用人入住《房屋條例》下的資助房屋(例如公屋或居者有其屋計劃)?
未經房屋委員會同意,無論是否收取租金,租戶/佔用人將公屋單位分租給他人一般是違法的。這樣做可能導致房屋署終止租約及/或遭刑事檢控。佔用人亦可能因此在前租賃協議終止後兩年內失去申請公屋的資格。
不論他/她是否是家庭成員,准許另一名佔用人居住或佔用其單位,而該人的姓名並未包括在向房屋委員會提交的原有戶籍資料內,可使佔用人承擔涉及作出虛假的聲明的責任,而作出虛假的聲明屬刑事罪行。
就資助房屋單位(即居者有其屋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綠表資助自置居所試驗計劃及夾心階層住屋計劃)而言,必須確保單位擁有人已補地價及取得房屋委員會的轉售/租賃同意。準租客應要求單位擁有人提供房屋委員會發出的確認函副本,以證明已補地價。
所訂立的租約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7A條而可能宣佈為無效及非法。除了法庭可能無法執行租約外(例如任何未繳付的「租金」或未退回的「按金」可能無法收回,以及法庭可能會拒絕依據所謂的「租約」批出管有令),該協議的雙方均可遭刑事檢控,可處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