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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續租權和中斷租期條款有甚麼分別?

續租權(亦稱為「生約」)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以新的租約繼續租用同一物業的權利,即是延續原有的租賃。因為續租權的關係,租客變相獲得了另一個租期,業主也在某程度上得以保證能享有已協議的租金收入。由於續租權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所以即使原有租賃的租期不超過三年,包含續租權的有關租約亦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反過來說,中斷租期條款賦予立約方在經過某段時間,或在發生某類事件後,終止租賃的權利。也就是說,立約方可在租期完結前終止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