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VII. 分間單位、「簡樸房」與租務管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於2022年1月22日起生效。
一般而言,業主與租客可自由商議及訂立新租或續租處所的租約。是項修例規管分間單位租賃這一特定範疇,對租賃雙方施加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他類型的租賃則不受影響。
租務管制在香港歷史上並非首次,《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終止了以往賦予住宅租客以市值租金續租的法定權利。該項修訂於2004年7月9日生效,在當日或以後訂立的住宅租約,其終結須:
- 根據租約條款或租賃雙方同意;
- 在沒有約束條款或雙方協議的情況下,固定租期租約會在租期結束時完結,而定期租約則可由執行根據普通法原則確立的通知期而終止。
要注意的是,2021年修訂新增條例第IVA部載有部分規定,違者可遭刑事檢控。
此外,政府於2026年3月1日進一步引入一套針對分間單位行業的獨立的規管框架,即《簡樸房條例》(第658章)。《簡樸房條例》建立了一個專門的監管制度,適用於住宅樓宇或綜合用途樓宇的住宅部分內,供人居住的分間單位。根據該制度,分間單位在合法出租作住宅用途之前,必須:(i) 符合訂明的居住環境最低標準;以及 (ii) 取得「簡樸房」認證。
因此,這些規管制度對分間單位的業主、營運人及租客/分租客而言,均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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