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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就規管租賃的裁定

 

租賃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即屬《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所指的規管租賃:

  1. 租賃在2022年1月22日當日或之後開始;
  2. 租賃屬住宅租賃;
  3. 租賃中的處所屬分間單位;
  4. 租客是自然人;
  5. 租賃的目的是作為租客本身的住宅;及
  6. 租賃並非條例附表6指明的租賃,即租賃並非獲豁除租賃

 

土地審裁處

 

任何對處所持有權益的人士,包括該處所的業主與租客,均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裁定該處所的租賃是否屬條例第IVA所指的規管租賃。

 

申請人須向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乙部),列明申請的性質。詳情可參閱審裁處網頁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如就處所的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見上述第(2)點)出現爭議,及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與該爭議有關,則該處所的業主或租客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遞交表格TR4,要求為該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費用全免。

 

在署長就任何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之前,署長須為決定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目的,對該處所進行視察。如處長信納所得的關於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須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證明在視察當日該處所的主要用途,及向業主及租客送達該證明書。反之,處長須發出通知書,表明拒絕就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表示意見。

 

該證明書可在法律程序上,作為證明書所列事實的證據,以及在視察當日有關處所主要用途的證據。

 

然而,如處長已就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則自該證明書發出的日子起計1年屆滿前,就該處所的申請,將不獲受理。

 

即使就處所的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沒有出現爭議,該處所的業主或租客亦可向署長申請,要求為該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須在提交表格TR4D及有關費用,並在表格內提議一個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讓署長可在該日子對有關處所進行視察。

 

申請證明書詳情,可參閱差餉物業估價處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