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Q2. 我是否可自行草擬規管租約?有哪些重要條款需要注意?

 

可以。範本只作一般參考之用。業主及租客可使用範本並因應情況對範本作適當的修訂,或自行訂立租賃協議,唯不可抵觸規管租賃的強制性條款或與其不一致:

  • 租期:標準租賃租期為2年,非2年期的租賃,亦會被須視為2年期的租賃(參閱第120AAQ條)。
  • 業主適用的退租條款:任何賦予業主提前解除租約的條款,均屬作廢及無效(參閱第120AAQ條);
  • 租客適用的退租條款:任何賦予租客在租期內某一時期退租的條款,只要可退日比租期第二年的首日為後,或者租約內沒有供租客的退租條款,會被視作租客自租期第二年首日起可退租條款,租客須於退租日前30天或更早通知業主(參閱第120AAZH條)。
  • 業主重收處所權:任何供業主行使重收處所權之條件,不屬條例附表7第4部所列者,均屬作廢及無效(參閱第120AAZF條)。
  • 租賃按金款額:租客應繳租賃按金,不能多於2個月租金款額(參閱第120AAZC(2)條);
  • 租賃按金付還:租賃按金須在租客於租期屆滿時或租期提早終止時向業主交還單位後7天內,在扣除應繳款項後,免息退回予租客(參閱第120AAZC(4) 條 )。
  • 處所維修保養責任:在條例附表7第2部分所列設施的維修保養責任,由業主承擔(參閱附表7第5條)。
  • 支付不屬指明的款項:附條例列明的款項類別以外,不得要求租客支付其他款項(參閱第120AAZL條)。
  • 支付公用設施及服務:要求租客在租金之外繳交付還公用設施及服務的收費,其總額不得高於有關當局或服務提供者向業主發出帳單的應繳款額(參閱第120AAZM條);
  • 印花稅:就租賃協議徵收的印花稅,須由業主單獨承擔。業主負責安排將租賃協議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參閱附表7第2條)。

 

如果業主執行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抵觸或不一致的條款,視條款而定,除了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例如收取高於法例規定的水、電、雜費),其衍生的爭議也可能以民事訴訟裁決。租賃條款與條例訂明的標準租賃條款有抵觸者,會被視作無效或等同條例所列的有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