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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業主居於處所內其中一間分間單位,出租該處所的其他分間單位,是否足以獲豁除不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規管?

 

如租賃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可獲豁除條例規管。

 

符合以下說明的租賃:

  1. 並非分租租賃;
  2. 其標的處所屬單位內的睡房;及
  3. 其業主是自然人及在租賃開始時在該單位內居住;

 

針對「睡房」,附表6內第1項明確定義為「就建築物而言,指在該建築物單位中的處所,而在該建築物的最近期建築圖則中,該處所是被劃定為睡房。」

 

換句話說,是項豁免僅適用於於原業主出租自住處所內原則睡房的情況。假如出租的分間單位並不是「該建築物的最近期建築圖則中,該處所是被劃定為睡房」的房間,就算業主住在該處所的其他房間,以上的豁免並不適用。同理,如果租賃是分租租賃 ,是項豁免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