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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租客可否追討多收的公用設施及未經淮許的費用?

 

如業主就向租客多收公用設施費用或收取未經淮許費用,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一經定罪,裁判官除可判處罰款外,還可命令業主向租客付還從租客多收的款額或款項。租客無需另行開展民事訴訟以追討有關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