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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可否向租客徵收續租費?

 

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享有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亦即4年的租住權保障。

 

如業主要求租客就有關租賃支付不屬以下種類的款項,或就有關租賃以其他方式從租客收取不屬以下種類的款項,即屬犯罪:

  1. 租金;
  2. 租金按金;
  3. 付還根據該租賃規定租客應繳付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收費;
  4. 因租客違反該租賃引致的損害賠償。

 

更新規管租約的費用不在此列。因此,業主不能要求租客支付租賃續期費,不論該費用是否作為授予次期租賃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