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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在租客去世時其權益轉移予家庭成員

 

如租客在租期內去世,租客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有權在其在生時享有的規管租賃之下已存在的利益及保障,在該租客去世後,可由在該租客去世時與其在該分間單位同住的家庭成員取得。就任何人而言,「家庭成員」指:

  • 該人的配偶;
  • 該人的父母;
  • 該人的成年子女;
  • 該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
  • 該人的成年孫或成年外孫。

 

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繼子女及循法律認可方式領養的子女,而父母、孫、外孫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須據此解釋。

 

租客的家庭成員中,只有一人可取得規管租賃的權益。如在有關期間有兩名或以上的家庭成員與原租客同住,而他們未能取得共識應由該人取得該等權益,須交土地審裁處,根據公平和公正的原則裁定。

 

無論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如何指定,租客的指明權益,不可由租客的代理或任何上述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士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