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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果组织者因估计参加人数将少于50人(公众集会的情况)或30人(公众游行的情况)而不向警务处处长作出意向通知,但最后实际参加人数超出了50人(公众集会的情况)或30人(公众游行的情况),组织者是否违反了《公安条例》?组织者是否应该停止相关的公众机会或游行?如果如此,组织者应何时停止公众集会或游行?

如果组织者未有作出意向通知而最终公众集会或游行的人数超过了规定的参加人数限制,该公众集会或游行会因超出规定参加人数而被视为未经批准集结。任何人举行、召集、组织、组成或集合,或协助或牵涉于举行、召集、组织、组成或集合任何已经成为未经批准集结的公众集会或游行,即属违法。组织者应在到场人数超出相关限制前停止有关的公众集会或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