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涉及攻击性武器及禁制物品的罪行 1. 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公安条例》第33条) 2. 有所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 3. 制造或管有炸药(《刑事罪行条例》第55条) 4. 使用蒙面物品以阻止识辨身分(《禁止蒙面规例》第3条) 5. 没有除去蒙面物品(《禁止蒙面规例》第5条) 6. 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公安条例》第33条)与有所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有何分别? 书籍遍历链接: B. Offences Involving Weapons & Prohibited Items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