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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所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铐或其他为束缚人身而制造的工具或对象,或管有任何手铐、指铐、攻击性武器、撬棍、撬锁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将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处罚款$5,000或监禁2年。

 

攻击性武器指任何被制造或改装以用作伤害他人,或由拟供人用作伤害他人用途的任何物品。

 

即使该物品本质并不是攻击性武器,如果管有者拟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它亦可以被视为攻击性武器。

 

这项罪行针对的不单指攻击性武器但也包括手铐、其他用作束缚人身而制造的工具及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其他列出了的工具如撬棍、撬锁工具等则为有助于闯入房屋或车辆的物品,亦会归纳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