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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强行进入(《公安条例》第23条)

 

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进入任何处所,不论他是否有权进入该处所,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

 

不论该暴力行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实际武力、作出恐吓或砸开任何建筑物,或集合数目不寻常的人,均属犯罪。

 

任何人如进入自己的处所,而该处所是由其本人所管有,或是由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看管的,不属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