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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务处处长禁止或反对举行已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或游行的权力

 

接获举行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的意向通知后,警务处处长可以就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发出禁止集会或反对游行的通知书。

 

警务处处长在考虑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后,可以(1)禁止举行超过50人的集会或(2)反对超过30人的游行。

 

凡任何组织者在拟举行集会或游行的一周或之前向警务处处长作出公众集会或游行的意向通知,警务处处长不得迟于所知会的集会或游行开始时间前48小时发出禁止集会通知或反对游行通知。

 

如果警务处处长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较短时间意向通知,警务处处长不得迟于所知会的集会或游行开始时间前24小时发出禁止集会通知或反对游行通知。

 

如果警务处处长接受少于72小时的较短时间意向通知,警务处处长不得迟于所知会的游行开始时间发出反对游行通知。

 

警务处处长可以以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由禁止公众集会或反对公众游行。

 

如果警务处处长不反对公众游行,他应在不少于48小时前或在游行开始时间前24小时(视属何情况而定),并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他反对或不反对举行该公众游行。如警务处处长没有在指明的时限内,发出、张贴或发布反对游行通知,即当作警务处处长已发出不反对公众游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