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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刑事罪行条例》第62条)

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图使用或导致他人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该物品(a)以摧毁或损坏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或(b)以摧毁或损坏该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财产,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当可能会危害另一人的生命,即属犯罪, 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