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9. 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A条)

任何人陈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东西,而这些物品或东西对在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者,可处罚款$5,000或监禁3个月。

 

如果涉及的妨碍是由和平示威造成的,法庭应认可宪法上赋予公民的和平示威权利,并在平衡比重时给予相当大的重视及比重。法庭不应狭窄地衡量合理程度,以致于贬低或不适当地损害行使宪法权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