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A条) 任何人陈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东西,而这些物品或东西对在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者,可处罚款$5,000或监禁3个月。 当案件涉及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集会、示威等权利,法庭将考虑示威人士的行为会否不合理地损害了他人的权利以及相关示威是否涉及合理使用高速公路及公众地方。 书籍遍历链接: 5. Obstruction of public places (S.4A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