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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袭击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 (《警队条例》第63条)

根据《警队条例第63条,任何人作出以下行为将干犯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 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
  • 在被要求协助该执行职责的人员时拒绝协助;
  • 意图妨碍或拖延达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虚假数据,以蓄意误导或企图误导警务人员。

如果不能证明袭击或抗拒发生之时该警务人员正在执行职务,罪名便不能成立。例如,当没有证据证明嫌疑犯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被逮捕,该名疑犯就不能因袭击该名施行逮捕的警务人员而被定罪。英国法庭已经确定,当警务人员在当刻并没有意图或不打算逮捕该人时在肢体上限制某人,即使在当时行使逮捕会是合理,该警务人员已经干犯了袭击罪行;所以,被告人在这个情况下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便不会干犯袭击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这罪行,但是香港法院仍未就此作出裁决。

 

袭击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不作为,并藉此行为蓄意或罔顾后果地导致他人意恐实时及非法人身暴力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