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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警方在聚会、示威及集会中的权力

 

任何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帜、条幅或其他徽号,相当可能会导致或引致破坏社会安宁,则可禁止在公众聚集中展示任何旗帜、条幅或其他徽号。发出禁止后,任何警务人员均可检取和扣留任何旗帜、条幅或徽号,并且如有合理需要,可进入任何处所或场所及截停并登上任何车辆、电车或缆车、铁路列车或船只,亦可为以上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任何人违反发出相关禁止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

 

任何警务人员均可阻止举行、或停止或解散(1)没有作出意向通知或(2)违反警务处处长所施加的条件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

 

虽然组织者无需就少于50人的公众集会及少于30人的公众游行中向警务处处长作出意向通知,但是警务处处长依旧有权行使他在聚会、示威、集会中的一般权力。

 

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对:

 

  • 所有公众聚集的进行作出管制及指示,并指明公众游行可行经的路线及可进行的时间。
  • 公众地方或公众地方以外的其他地方(而该等音乐、说话或声音是以公众地方内的人为对象)内奏乐的限度,或扩大、广播、转播或藉其他人为方法回放音乐、说话或其他声音的限度,作出管制及指示。


任何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可:

 

  • 阻止、停止或解散该公众聚集或更改该公众聚集的地点或所经路线,不论该公众聚集有否作出意向通知。
  • 在合理相信相关聚集相当可能会导致破坏社会安宁的前提下,停止或解散(1)任何纯为宗教目的而举行的任何公众聚集;(2)在非公众地方举行的集会;或(3)任何性质的聚集。


在阻止、停止或解散该公众聚集或更改该公众聚集的地点或所经路线时,警务人员可作出其认为是需要或适宜的命令、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及进入正在进行集会或有人聚集的地方。一般情况下,警务人员会通过展示旗帜或以扬声器来向公众传达此类命令。

 

任何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可以(1)张贴告示或竖设障碍物的方式;(2)在该公众地方的附近以口头公告的方式;或(3)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禁止公众人士或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进入,藉以阻止未有通知公众集会或游行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