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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诉机制

 

公众集会或游行的组织者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就警务处处长(1)禁止公众集会的决定;(2)反对公众游行的决定或就公众集会;或(3)就公众游行施加条件的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委员会由15人小组中轮流选出的3名人士组成,由退休法官担任主席,并能在短时间内召开。虽然法例上没有订明上诉期限,但申请人应尽快提出相关上诉,以便在成功上诉后能够及时发出不反对通知及使集会或游行如期举行。上诉委员会于接获任何上诉通知后亦须尽快就上诉作出考虑和裁定,以确保上诉结果不会因推迟至拟举行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日期后作出而不能履行。

 

上诉委员会的程序及常规须由主席决定,一般也为非正式的。在上诉聆讯中,上诉人和警务处处长有权亲自或透过法律代表进行聆讯。上诉委员会通常会鼓励上诉人与警方之间的对话,以寻求共同协议。

 

于聆讯上诉后,上诉委员会可维持、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禁止、反对或条件,而且相关裁定为最终的裁定。上诉人对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提出的进一步挑战须通过申请司法复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