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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意图犯罪而袭击或袭警(《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

 

任何人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可处监禁2年。

 

控方不必证明被告得知被他袭击的人是警务人员或者正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R v Forbes and Webb (1865) 10 Cox 362).。但是如果被告人真诚相信受害人并非警务人员或在该情况下该警务人员并非正在执行职务,一般有关犯罪意图及基于事实错失的原则就会适用,而被告人的控罪亦会视乎该犯罪意图原则决定。例如,真诚而合理地相信受害人是一名暴徒而非警务人员,对于判断抵抗的合理性和武力程度是否属于保卫人身自由或正当自卫至为重要。(Kenlin v Gardiner [1967] 2 QB 510) (See Archbold 2019, 20-285)

 

袭击包含实际身体接触及导致他人意恐实时及非法人身暴力侵犯的行为。

 

「故意阻挠」

 

何谓构成故意阻挠取决于当刻情况,包括当时被告人的行为,他如何进行这行为,警务人员的行为,以及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影响警务人员的行为。

 

被告人必须知道警务人员正在执行职务及有意图妨碍该警务人员执行职务。

 

这并不包括任何只会对警务人员构成不便或使有关警务人员需使用微不足道的额外努力的行为。但该行为不需要使有关警务人员的工作更加困难。

 

公民有道德或社会义务协助警务人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提供这些合作并不容易,例如保持缄默的权利,寻求警务人员澄清所关注的问题或要求澄清对警务人员的期望或要求,与警务人员理论并试图说服警务人员出了错,当有其他紧急事宜需要关注时保护或建议受到警务人员提问的亲戚或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