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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众集会的通知

 

举行公众集会的意向通知须在不迟于拟举行集会当日的一周前(即早一个星期的同一天的上午11时)以书面方式向警务处处长作出。但是警务处处长在合理地信纳该通知不能提早作出的情况下,亦可接受较一周为短的通知。

 

通知内须载明(1)集会组织者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2)集会的目的及主题;(3)集会的日期、地点、集会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及(4)集会的组织者对预期参加集会的人数估计。

 

实际上,当警方接获举行集会的意向通知,警方会以书面形式询问公众集会的详情,例如:

 

  • 集会组织者的性质;
  • 集会组织者以往举行公众集会的经验;
  • 是否会有联合组织,这些关连社团或组织的性质及该有关组织以往举行公众集会的经验;
  • 纠察员的人数、角色、识别标记(例如指定的T恤)以及与他们进行沟通的方法;
  • 是否已通知传媒,以及媒体报导安排;
  • 扩音器的、标语或其他示威物品的使用,以及它们的大小与数量;
  • 急救站和饮料供应站的设立;
  • 集会的目的及主题;
  • 预期参加集会的人数估计方法;
  • 否进行募捐活动,如果会,是否向有关当局提出了申请;
  • 就拟举行集会的场地是否已向有关当局(例如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进行预订 (如有需要);
  •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任何特殊安排;
  • 集会组织者有否购买保险以支付集会期间的意外。

    集会组织者与警方或就此举行数次会议或以书面来往以确立拟举行集会的细节。在发出不反对通知前,警方可能会向集会组织者提出一些涉及公众秩序、公众安全以及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关注。

     

    书面公众集会通知的要求并不适用于(1)不超过50人的集会;(2)在私人处所举行不超过500人参与的集会及(3)在任何学校举行的集会,而集会是该学校批准以及获得管理层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