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抗拒或阻碍公职人员或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3条) 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控方必须证明涉及的警务人员当时在合法拘捕被告人。如果该拘捕并不合法,他便不是在执行公务。 书籍遍历链接: 1. Resisting or obstructing a public officer or other person lawfully engaged in a public duty (S.23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