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妻子拒绝见我,并且不让我知道女儿身在何处,我应怎样做?我如何能够阻止我妻子夺去女儿?
阁下可以考虑以下方案:
(1) 监护权诉讼
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选择申请将有关子女成为受法庭监护的人。
(2) 要求将有关护照或旅行证件存放在律师行,并由律师承诺在未经法庭或双方同意前,不得交出上述证件。
如前文所述,监护权诉讼可能涉及更多费用和时间,所以不应轻率地提出。
如阁下担心子女可以使用本身的护照或阁下配偶的护照离开香港,阁下可要求将有关护照或旅行证件存放在律师的办事处,并由律师承诺在未经阁下或法庭同意前,不得交出上述证件。可是,配偶仍可能在阁下不知情下,设法为该子女补发新护照。
(3) 禁止令
如扣押旅行证件之做法不可行或不够安全,阁下可于离婚或分居诉讼程序中申请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将有关子女(在不受阁下的管养和控制的情况下)带离香港。
不论涉及监护诉讼或禁止令,阁下的律师应立即将有关命令或监护诉讼资料送达入境处。入境处在收到资料后,会通知所有港口和机场,以阻止或防止有关子女离开香港。
(4)《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
为避免儿童被不当迁移或扣留于外地而造成伤害,《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香港法例第512章) 亦有条文保障有关人士的利益,而律政司会跟某些与香港有《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关系的缔约国家合作,以协助被不当迁移或扣留于外地的儿童交还香港。欲知详情,请浏览律政司的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