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业代孕 香港不承认商业代孕协议。事实上,订立此类协议属于刑事罪行: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为安排、提出或参与代孕安排作出或接受任何款项,首次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第561章)第17及39条)。这是一项简易程序罪行,起诉时限则为「申诉或告发须分别于其所涉事项发生后起计的六个月内)作出或提出」。 书籍遍历链接: A. Commercial surrogacy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