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由健在的父母委任临时监护人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6(1)及(2)条为父母以遗嘱或契约指定其他人在父母双亡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未来监护人提供法律依据。如果是在父母活着的情况下无法照顾孩子,父母可以考虑订立一份临时监护契约,以便在在不可预见的处境下(例如隔离命令) 孩子与父母分离时可指定临时监护人。如果儿童的父母尚在世,现时并无法定制度可容许第三者获委任为儿童的监护人。父母只能以临时监护契约向当局传达父母的意图,以致孩子在父母不在时也不需要被带走纳入社会福利署或孤儿院的监管和照顾。 书籍遍历链接: A. Appointment of a temporary guardian by living parent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