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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障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不单只涵盖身体暴力,同时亦包括任何被视为「骚扰」的行为,因此,以下行为,亦可能属于家庭暴力:

 

  • 身体虐待
  • 语言虐待
  • 精神虐待

如有疑问,请谘询警察或任何支援机构。

 

谁人在法律上有资格受保护?

 

根据2010年1月1日生效的《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第189章),法庭可向以下类别的人士颁布强制令:

 

  • 配偶或前配偶
  • 同居或前同居人士(无论是相同性别或不同性别,皆包括在内)
  • 受害人的子女或与受害人同住的孩子
  • 受害人的继父、继母、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
  • 受害人的岳父、岳母、家翁或家姑,他们必须是受害人配偶的亲生父母、领养父母或继父母
  • 受害人配偶的祖父母或配偶的外祖父母,他们必须是受害人配偶的亲生祖父母、亲生外祖父母、领养祖父母、领养外祖父母、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
  • 受害人的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子或外孙女(不论是亲生关系或领养关系)
  • 受害人的继子、继女、继孙子、继孙女、继外孙子或继外孙女
  • 受害人的女婿或媳妇,他们是受害人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的配偶
  • 受害人的孙女婿、孙媳妇、外孙女婿或外孙媳妇,他们是受害人的亲生孙、亲生外孙、领养孙、领养外孙、继孙或继外孙的配偶
  • 受害人的兄弟或姊妹(不论是全血亲、半血亲或领养关系)
  • 受害人配偶的兄弟或姊妹(不论是全血亲、半血亲或领养关系)
  • 受害人的继兄弟或继姊妹
  • 受害人配偶的继兄弟或继姊妹
  • 受害人的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侄儿、侄女、甥、甥女、表兄弟、表姊妹、堂兄弟或堂姊妹(不论是全血亲、半血亲或领养关系)
  • 受害人配偶的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侄儿、侄女、甥、甥女、表兄弟、表姊妹、堂兄弟或堂姊妹(不论是全血亲、半血亲或领养关系);或
  • 任何兄弟、姊妹、继兄弟、继姊妹、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侄儿、侄女、甥、甥女、表兄弟、表姊妹、堂兄弟或堂姊妹的配偶

 

如果我的配偶袭击我和子女,我可立即采取什么行动?

 

如果你或你的孩子,被你的配偶/伴侣、或任何在前部分列出的人袭击或威胁,你应该报警。如情况急紧,请致电999。

 

处理事件的警察,全部受过有关处理家庭暴力的专业及特别训练,所以你毋须担心他们的知识或经验不足。

 

根据警方的行为守则,如果情况许可,你应该由相同性别的警务人员接见,并且警方应该分开接见你和施虐者,以保障私隐及安全。如果你想向施虐者提出刑事投诉,警方不应该在施虐者面前向你提问,以及在施虐者面前,问你是否准备在法庭聆讯中作供。

 

请注意,如果有证据显示有人犯法,无论是否属于你的意愿,施虐者都会被拘捕。拘捕施虐者的警员,应该要向你解释所涉及的程序,知会你拘捕施虐者的警员的编号,及施虐者会被带到那间警署。如果无足够证据指控施虐者,警方应向你解释情况及交代原因。

 

警方亦应该向你提供有关支援服务的资料及热线,包括实质支援及情绪支援。

 

如果施虐者对你未构成即时危险,或你不希望他/她被捕,你可以考虑以下选择:

 

a) 强制令

 

  • 1) 强制令有哪几种?

     

    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第189章),合资格人士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讼庭或区域法院申请强制令,法庭可以发出强制令:

     

    • (1) 禁止施虐者向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同住的孩子,施加暴力;或
      (2) 不论物业的拥有权谁属,法庭可以禁止施虐者进入或留在婚姻居所或共同居住的居所,或禁止施虐者进入或留在婚姻居所或共同居住居所的指定地点。

     

    当强制令附有逮捕权力,而你又再被施虐者虐待或威吓的话,警察就可以在无手令下,拘捕施虐者。

     

    2) 强制令有效期为多久?

     

    强制令最长的有效期为24个月。当法庭认为恰当时,可以更新强制令。

     

    3) 我可以在不知会施虐者下,申请强制令吗?

     

    法庭可能在施虐者未获知会下,先下命令。即是说,你可以向法庭申请强制令,而毋须事先知会施虐者。不过,强制令的书面版本,必须要先送递给施虐者,强制令才可以生效,因此,在强制令未送达施虐者之前,你必须确保自身安全。

     

    4) 我可以怎样申请强制令?

     

    你可以向律师、法律援助署或家庭法庭登记处,索取强制令申请表格。

 

法律援助署热线

 

电话:2537 7677
传真:2537 5948
网页:http://www.lad.gov.hk/eng/ginfo/5day.html
电邮:ladinfo@lad.gov.hk

 

家事法庭登记处

 

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电话:2840 1218
传真:2523 9170
网页:https://www.judiciary.hk/zh_cn/about_us/contactus.html#FC
电邮:familycourt@judiciary.hk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5时30分(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日休息)

 

由于程序复杂,如情况许可,我们建议你寻求律师协助,如在财政上有需要援助,法律援助署可以提供支援。

 

b) 和谐之家

 

和谐之家为受虐妇女提供庇护中心,是妇女在面对即时暴力危险时的安全避难处。 对受虐妇女的支援、关注其安全问题和提供临时住所的服务,都是和谐之家的主要目标。一般的临时住宿时间为两星期,如有特别需要,可申请延长至三个月。

 

庇护中心为入住的妇女提供个别和团体的辅导与其他所需服务,同时亦鼓励各入住妇女相互支持和加强社群精神。各入住妇女均有本身的自由时间和私隐空间。

 

为向受虐妇女提供即时服务,这庇护中心设有24小时热线服务。受虐妇女可致电2522 0434 直接联络庇护中心。

 

遭遇家庭暴力的男士亦可致电和谐之家(男士热线:2295 1386)。

 

如欲取得和谐之家的更多详情,阁下可进入其网站

 

c) 支援服务

 

无论是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NGOs),都有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实质(如医疗、财政或住屋建议)及情绪支援。部分机构会为所有市民服务,部分则只服务特定类别的人士。你可参考下列资料:(最近一次资料更新:2011年6月)

 

1) 为所有受害人服务的机构

 

 

2) 为女性受害人(有孩子或无孩子)服务的机构

 

  • 服务对象:

     

    有即时受暴力对待的危险、有严重个人或家庭问题的女性,无论她是否有孩子。受害人可暂时入住庇护中心两星期,但入住时间可延长至最多3个月。

     

    a) 和谐之家
    电话:2522 0434 (24小时热线)
    网页:https://www.harmonyhousehk.org/zh-hans

     

    b) 维安中心
    电话:8100 1155

     

    c) 恬宁居
    电话:2381 3311

     

    d) 昕妍居
    电话:8100 1155

     

    e) 晓妍居
    电话:8100 1155

 

3) 为男性受害人服务的机构

 

 

4) 为女同性恋者服务的机构

 

 

5) 为男同性恋者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