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B. 代孕子女的合法父母身份

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第9(1)条,因植入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而怀孕的女子,则除她以外,别无其他女子被视为该子女的母亲。根据该条例第10条,作为婚姻一方的女子在植入胚胎、精子和卵子或进行人工授精的情况下生育的孩子,但胚胎的产生并非由婚姻另一方的精子而产生,除非能证明该婚姻的另一方不同意将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她体内或不同意她接受人工受精,否则该婚姻另一方须被视为该子女的父亲。最后,在女方与她的男性伴侣共同接受助孕服务的过程中,接受了植入胚胎、精子、卵子或人工授精等治疗服务,而怀孕虽则不是由男方的精子造成的,男方仍应被视为孩子的父亲。

 

因此,根据香港法律,固有立场是代孕母亲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果代孕母亲的丈夫或男性伴侣的精子未被使用,则丈夫(在他同意该受孕下)或男性伴侣(共同接受助孕服务下)被视为合法父亲。

 

判定为父母的命令

目前,除非代孕是在没有任何利润、奖金或奖励的情况下进行的,否则根本没有寻求代孕事先批准的公认方案或法律程序。法庭可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第12条,命令委托代孕的父母成为通过代孕协议出生的孩子的合法父母。委托代孕孩子的夫妇必须在孩子出生后6个月内申请判定为父母的命令,将父母身份、所有合法权利和责任转移给委托代孕的夫妇。在颁下判定为父母的命令之前,法庭必须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法庭亦强调了不作出该命令的后果,可能会使孩子没有合法父母,而其重要性在于该命令赋予委托父母永久的合法父母身份和责任,为孩子与父母间的关系提供终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