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 法庭会考虑什么因素,才会将子女抚养权判给其中一方或双方?

法庭在处理家事诉讼中有关子女的一切事项并作出判决前,其首要考虑是子女本身的利益。每一个案将视乎本身的情况与事实而定,但当处理子女安排的纷争时,法庭必须考虑全部有关系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包括:

 

  • 尽量保持现状;
  • 双亲和子女的年龄;
  • 双亲的品格、能力和个性;
  • 双亲的财务资源;
  • 双亲和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 可提供予子女的住所;
  • 子女本身的意愿;
  • 让所有兄弟姊妹与双亲其中一方同住的好处;
  • 家庭的宗教和文化;
  • 任何专业报告,例如医疗、学校或法庭福利官的报告,而有关报告可涉及子女与家人的关系、居住条件、精神或健康等。

上述列表只包含一般会被法庭考虑的部分因素,而并非包揽所有项目。

 

法官在听取所有相关证据后,必须衡量各因素所占比重,然而法官将会紧记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若干重要因素的进一步阐释如下:

 

保持现状

 

为子女本身的利益着想,应尽量避免扰乱他们现时的家庭生活。如子女与双亲其中一方相处愉快,并已习惯和喜欢现时的环境和生活形式,除非有其他迫切性原因,否则法庭不会下令将子女与现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分开。

 

主要照料者

 

一般情况下,子女通常会十分依赖他们的主要照料者或监护人,若突然被分开,将会引起情绪问题或其他困难,有关伤害亦不能被低估。因此,最好让子女继续与一向照料他们的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从而保持现状。

 

子女的意愿

 

尽管子女的意愿是重要因素之一,却并非凌驾一切。法庭将会考虑子女的意愿是否符合本身的最佳利益。

 

法庭一般会聆听及考虑子女的看法,但子女看法的比重,视乎子女的年龄及明白事理的程度。在考虑将抚养权授予那一方时,较为年长之子女的意愿将会更被重视。

 

在寻求及确认子女意见的过程中必须小心谨慎,通常会经由合适的法庭福利官去处理。过程中亦要避免让子女觉得需要在母亲和父亲之间作出选择,这会对子女构成重大的精神负担。

 

任何一方试图左右子女的决定亦是不正确的做法,因此较合适之途径是经由法庭福利官去获取子女的意愿。

 

让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为了避免精神创伤,一般都认同兄弟姊妹 (尤其是年龄相近的)应一起生活,而不是分别判给双亲每一方。然而经衡量后,如认为这是最佳的处理方式,法庭便会将兄弟姊妹分别判给双亲每一方。但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安排兄弟姊妹定期相见。

 

双亲和子女的年龄

 

双亲和子女的年龄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法庭较可能将婴孩和年幼子女判归母亲管养。如双亲其中一方的年纪特别大,法庭亦可能认为这因素将会减低他 / 她照顾子女的能力。

 

子女的性别

 

这未必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因素,但如所有其他因素均等,这项因素亦会影响法庭之决定,例如快将进入青春期的女儿可能与母亲一起生活较为合适,而相同年纪的儿子可能较适合与父亲一起生活。

 

双亲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

 

如前文所述,每一个案将视乎本身的情况与事实而定,而不同的子女亦会有不同需要。

 

需要考虑的事项,是双亲各方的健康、谋生能力及财务资源是否可以配合个别子女的需要。双亲任何一方的不当行为(例如通奸)未必会影响或减低他 / 她作为父 / 母亲的能力。法庭最终要考虑之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