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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損害賠償  

原告可向非法侵入者申索賠償。土地侵權之訴訟屬於「無須證明實際損害即可起訴」,即原告人不論是否有實際損害發生,均可要求賠償。損害賠償的衡量方式,取決於干擾的性質及所遭受的損失: 

 

  • 象徵性的損害賠償:如原告證明有非法侵入,但並無遭受實際損失,可獲判給象徵性的損害賠償。 
  • 補償性的損害賠償:就實際損失作出賠償,例如土地或構築物遭受實質損壞。衡量標準通常是土地價值的減損,但如修復屬合理,且原告有意進行有關工程,法庭亦可判給修復費用。 
  • 加重損害賠償:就「橫蠻、侮辱性或壓迫性行為」而判給,該等行為對原告的自尊或尊嚴造成損害。 
  • 懲罰性損害賠償:只限於三類情況:(1)政府作出壓迫性或違憲行為;(2)被告的行為是經計算而作出,意圖取得超逾其可能須支付損害賠償額的利益;或(3)法例明文規定可判給該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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