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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誰可以提出起訴?  

就非法侵入土地提出起訴的資格,主要取決於法律上的管有,而非法律上的擁有權。因此,適當的原告通常是在被指稱非法侵入發生時,實際並獨有管有該土地的人。 

 

單憑擁有權本身並不一定賦予起訴資格。如業主已將管有權交出,例如批出租約,則在該期間內,業主一般並非就非法侵入提出起訴的適當人選。 

 

什麼是獨有管有? 

為確立提出起訴所需的資格,原告必須證明其具有獨有管有權。這需要兩項不同的元素:足夠程度的實際保管及控制,即事實上的管有;以及為自己並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該控制的意圖。單純身處或佔用土地並不足夠。例如,短期訪客在佔用人的許可下留宿於屋內,並不因此取得管有,通常亦不能就第三者的非法侵入提出起訴。 

 

(i) 事實上的管有 

事實上的管有是一項事實問題,可由佔用土地,或對土地有足夠程度的實際控制以排除所有其他人進入土地來證明。通常而言,這表示某人實際使用並控制該土地,其方式足以向外界顯示他正掌管該土地。 

 

所需的行為類型取決於土地的性質,例如,對一個單位的管有可透過持有鎖匙來顯示,而對空地的管有則可透過築牆、種植農作物,或在該土地上狩獵等方式顯示。 

 

(ii) 管有意圖 

管有意圖是指為自己並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實際保管及控制的意圖。關鍵在於,原告必須有意在合理可行及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排除全世界其他人,包括名義上的業主。 

 

必須區分管有意圖與擁有或取得業權的意圖。即使某人並無意成為法律上的業主,他仍可具備所需的管有意圖。重點在於他是否有意在當其時保留對土地的管有。此外,即使某人錯誤地相信自己擁有良好業權或合法租賃,他仍可具有管有意圖。 

 

底土及空域 

起訴資格可延伸至管有底土或為普通使用土地所需空域的人。某人可管有地面,而另一人則可管有其下的礦物或底土。各人均可就侵入其各自層面的行為獨立提出起訴。 

 

無須合法管有 

提出起訴的權利並不要求管有必須合法。事實上管有土地的人,對全世界而言均具有一項有效的權利,除非有人能證明其對管有具有更優先的權利。 

 

這表示,擅自佔用人或尚未取得法律業權的逆權侵佔人,仍具有資格就第三方侵入者的非法侵入提出起訴。 

 

然而,被告不能以第三者擁有較佳業權作為理由來抗辯管有人提出的申索,除非被告是根據該第三者的授權行事。 

 

特定人士的起訴資格 

 

(i) 法律業主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律業主表面上被視為管有土地。然而,如業主已批出租約,租客便取得獨有管有權,並且是唯一具有資格就一般非法侵入提出起訴的一方。 

 

(ii) 共同業主 

一名共同業主即使未取得其他共同業主的同意,亦可就第三方的非法侵入提出起訴。然而,共同業主之間只有在出現排除佔有(即強行驅逐)或共同財產被毀壞的情況下,才可互相提出起訴。排除佔有須證明被告佔用土地,並排除其他共同業主的使用。 

 

(iii) 業主與租客 

正在佔用土地的租客是適當的原告,因為他對土地具有獨有管有權。此權利適用於任何類型的租客,包括容受性租客(即租約期滿後未經同意而繼續留在物業的人)及分租客。 

 

業主(即享有復歸權的人)在租約期間一般不能就非法侵入提出起訴,除非有關行為對物業造成永久損害,例如結構性損壞,並影響其將來權益。 

 

(iv) 非業主 

並非註冊業主的一方,例如承按人,必須證明其已取得足夠程度的實際管有,方可就非法侵入提出起訴。 

 

(v) 逆權侵佔人及擅自佔用人 

逆權侵佔人可對任何不法侵入者提出訴訟,即對完全沒有業權的人提出申索。 

 

(vi) 僱員及代理人 

僱員以受僱人身份佔用土地,一般被視為僱主的管有。因此,僱員不能就非法侵入提出起訴,但僱主可以。 

 

(vii) 法律業主或租客的家庭成員 

與法律業主或租客一同佔用土地的家庭成員,一般不能就非法侵入提出起訴,除非他們對土地具有獨有管有權。在大多數情況下,該等家庭成員只會被視為獲許可人。 

 

然而,居於婚姻居所的被遺棄妻子,雖然通常對該物業本身沒有所有權權益,但被視為具有足夠的獨有管有權,可對第三方提出非法侵入訴訟。 

 

(viii) 寄宿者及獲許可人 

單純的獲許可人,例如酒店住客,或一般寄宿者,通常沒有獨有管有權,因此不能就非法侵入提出起訴。 

 

然而,具有合約佔用權的佔用性獲許可人,如有需要維護其權利,法庭可向其批出收回管有的命令,以針對侵入者。例如,某人獲授予合約許可,可在較大型零售處所內佔用並經營一個街市攤檔。批出許可的人,即較大型處所的業主,未能採取行動。一名陌生人搬入該攤檔並拒絕離開。雖然該獲許可人在嚴格的物權意義上並無獨有管有權,法庭仍可向其批出針對該侵入者的收回管有命令,因為此舉有必要使其根據合約佔用並在該空間經營的權利得以落實。 

 

追溯管有 

如某人具有即時管有土地的法律權利,但在非法侵入發生時並非實際管有該土地,而其後進入該土地,則一旦他已正式進入該土地,便可提出起訴。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可將該人視為自進入權首次產生之時起已管有該土地。 

 

這使該人可就其權利產生至實際進入土地之間所發生的非法侵入行為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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