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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驅逐及重新進入

如非法侵入者是和平進入土地,管有人應先要求其離開。如遭拒絕,管有人可使用合理武力將其移走。如非法侵入者以武力及暴力進入,管有人可無須事先要求其離開而將其移走。使用武力只在不超出合理所需的範圍內才屬容許。過度使用武力會構成對被移走人士的人身非法侵害。 

 

被錯誤排除於其土地之外的人,在普通法下有權重新進入並恢復其管有。然而,這類自助補救非常有限且風險甚高。通常只有在物業確實已被棄置並且空置時,才會被考慮。至於強行重新進入有人佔用的處所,則可能引發刑事責任。 

 

驅逐及重新進入等自助措施一般不建議採用,因為暴力或強行進入本身可能構成刑事罪行。這亦具風險,因為被逐出的人其後可能聲稱重新進入屬非法、其受到騷擾,或其物品遺失或受損。 

 

因此,透過法院命令取得管有的法律程序,是較安全及較可取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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