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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可否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容许占用人入住《房屋条例》下的资助房屋(例如公屋或居者有其屋计划)?

未经房屋委员会同意,无论是否收取租金,租户/占用人将公屋单位分租给他人一般是违法的。这样做可能导致房屋署终止租约及/或遭刑事检控。占用人亦可能因此在前租赁协议终止后两年内失去申请公屋的资格。

 

不论他/她是否是家庭成员,准许另一名占用人居住或占用其单位,而该人的姓名并未包括在向房屋委员会提交的原有户籍资料内,可使占用人承担涉及作出虚假的声明的责任,而作出虚假的声明属刑事罪行。

 

就资助房屋单位(即居者有其屋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绿表资助自置居所试验计划及夹心阶层住屋计划)而言,必须确保单位拥有人已补地价及取得房屋委员会的转售/租赁同意。准租客应要求单位拥有人提供房屋委员会发出的确认函副本,以证明已补地价。

 

所订立的租约违反《房屋条例》(第283章第27A条而可能宣布为无效及非法。除了法庭可能无法执行租约外(例如任何未缴付的「租金」或未退回的「按金」可能无法收回,以及法庭可能会拒绝依据所谓的「租约」批出管有令),该协议的双方均可遭刑事检控,可处罚款五十万港元及监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