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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是某公司之董事及小股东 ,而 公司大股东一向将本人摒除于公司管理层之外。我能否提出清盘呈请?

可以。在此情况下,呈请之理由通常为:该公司之处理事务方式现正或曾经不公平地损害部分成员/股东权益(《公司条例第724条),及该公司之清盘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7(1)(f)条)。

 

例子如下:

 

  1. 曾经参与管理公司的小股东被大股东排除在外;
  2. 大股东采取措施淡化小股东的投票权;
  3. 小股东被拒绝接触公司的资讯或文件

 

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颇为复杂,应咨询律师意见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