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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哪类公司可被清盘?

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盘。概括而言,有限公司会透过「清盘」之法律程序将所有资产变卖套现以偿付债务,并最终将公司结束。

 

有限公司乃根据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注册成立之公司,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可起诉他人或被起诉)。公司股东之债务上限止于他们持有该公司之股份的价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条例》中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情况,是公司股东之债务上限止于他们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便须向公司资产贡献的某一限额,此等公司在 《公司条例》中称为担保有限公司,但在商业机构中较为少见。

 

「无限公司」严格意义上并非公司,此类商户以独资经营或合伙经营方式营运。

 

独资经营乃由一个人拥有,有关业务的债项须由独资经营者个人并单独负责。

 

合伙经营形式乃由两个或以上之合伙人拥有该业务。合伙人必须共同及分别地对该业务承担债务(即每个合伙人都要承担债务)。

 

清盘程序概览

 

阁下可透过下列流程表而初步了解清盘的 程序(自动清盘除外):

 

向有关公司发出还债要求书

向法庭、破产管理署及有关公司提交清盘呈请书 (注)

法庭聆讯

法庭颁布清盘令

所有债权人(即 「债主」)和其他有关人士进行会议

委任清盘人

变卖公司资产及将款项分发给债权人

解除清盘人之职务

解散公司

 

(注:清盘程序于提交呈请书时正式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