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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由健在的父母委任臨時監護人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6(1)(2)條為父母以遺囑或契約指定其他人在父母雙亡時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未來監護人提供法律依據。如果是在父母活著的情況下無法照顧孩子,父母可以考慮訂立一份臨時監護契約,以便在在不可預見的處境下(例如隔離命令) 孩子與父母分離時可指定臨時監護人。如果兒童的父母尚在世,現時並無法定制度可容許第三者獲委任為兒童的監護人。父母只能以臨時監護契約向當局傳達父母的意圖,以致孩子在父母不在時也不需要被帶走納入社會福利署或孤兒院的監管和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