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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租客对邻居造成滋扰,作为业主要负上责任吗?业主可以向租客追讨任何补偿吗?

如果业主明确或隐含地授权租客作出滋扰,或接纳或延续该等滋扰,业主就有可能要为租客造成的滋扰负责。

 

租约普遍包含租客承诺不得对相邻处所的占用人造成或准许滋扰、烦扰、不便或骚扰。

 

租约的条款通常禁止租客对出租物业作出结构性加建或改动。于 2002 12 27 日或以后订立的住宅处所租赁,若该租赁本身不包含具相同实质效力的承诺,则根据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 117(3) 条包含隐含承诺租客不得对业主或任何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烦扰、不便或骚扰。法例同时隐含条件假若租客违反该承诺即业主可没收租赁权。

 

香港法例第219章《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58条规定,业主在行使重收权或提早没收租赁权之前,须事先向租客送达书面通知,指明某被投诉的违反事项及要求租客就违反事项作出补救或要求补偿。

 

因此,如果能够证明租客对相邻处所的占用人造成滋扰或烦扰,而租客又拒绝就违反事项作出补救,业主就有权行使没收租赁的权利并向租客追讨任何由于提早终止租约所蒙受的损失。